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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身损害产品**的分类及责任构成

作者: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:2019-04-04 11:17

产品存在**,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、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;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、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是指不符合该标准。

产品**按照导致产生**的原因,分为以下几类:

(一)产品设计上的**。

即由于设计上的原因,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。

例如,使用**炉的火锅,因结构或安全系数设计上的不合理,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**的,该产品即为存在设计**的产品。

(二)产品制造上的**。

即由于产品加工、制作、装配等制造上的原因,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。

例如,生产的幼儿玩具制品,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,而是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,危及幼儿人身安全。该产品即存在制造上的**。

(三)因告知上的**(也称指示**或说明**)。

即由于产品本身的特性而具有一定合理危险性。对这类产品,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上,或者在产品说明书中,加注必要的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,告知使用注意事项。如果生产者未能加注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,标明使用注意事项,导致产品产生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危险的,该产品即属于存在告知**的产品。

例如,燃气热水器在一定条件下对使用者有一定的危险性,生产者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告知安全使用注意事项,如必须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外空气流通的地方等。如果生产者没有明确告知,就可认为该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。

产品存在上述任何一种**,造成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生产者都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产品**责任构成是什么?

产品**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、销售者或者提供有**产品导致他人遭受财产、人身损害后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。

产品**责任的构成有三个要件:

(一)产品存在**

产品存在**是产品**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。

(二)损害事实的存在

如果产品有**但未造成损害后果,就不发生产品**责任问题。换句话说,产品**责任的发生依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根据。这种损害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,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。受害人既可以是产品的购买人,也可能是产品的使用人,或者是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的第三人。

(三)损害后果与产品**之间有因果关系

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**所致,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。产品**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**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,而不是表现为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,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**在事实上的结果,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告成立,而不必证明该**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。

如果当事人因为产品**受到了损害,要求赔偿时,一定要明白产品**责任的赔偿范围及产品**责任赔偿项目的计算。且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,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。最长不能超过10年,从**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,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间的除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