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产纠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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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产权不认“事实婚姻”

作者: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:2019-04-04 11:13

  已经结婚并有合法妻子的王远(化名)又和刘春花(化名)按照当地习俗**了婚礼,并以夫妻之名在兰州**安家,双方感情破裂后,王远一纸诉状将“妻子”推上法庭要求分割两人“婚后”购买的房产。近日,兰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,王远与刘春花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,王远无权分割涉案房屋。

  来自广河县的王远今年50岁。17年前,王远与西宁的刘春花相识。随着交往的频繁,1992年两人按照王远家乡的习俗**了结婚仪式,婚后两人在兰州安家落户,2002年,王远和刘春花以按揭方式在沛丰大厦购买了一套总价为19.2万元的商品房,房产证登记在刘春花名下。当时**款由刘春花具体缴纳,此后,王远也陆续缴纳了部分按揭款。2006年底,王远与刘春花因感情问题频频发生争吵,无奈之下,2007年4月,王远提出与刘春花**,并要求分割刘春花名下的这套房产,但刘春花坚决不同意分割。王远于2008年3月将刘春花告上了法庭,要求**判令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。

  王远在诉讼请求中称,虽然他与刘春花没有**结婚证,但双方按照家乡的习俗已经结为夫妻,形成了“事实婚姻”,而且,当时是他出资委托刘春花购买该套房屋,因此登记在刘春花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应当分割。

  城关区****经审理查明,早在1978年,王远已经与同乡的马某结婚并育有5个子女,马某于2005年去世,但马某去世前与王远存在着合法的婚姻关系,因此,王远所称与刘春花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违反了《婚姻法》关于“一夫一妻”制的基本原则。从该房屋购买的事实来看,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刘春花签订的,房屋所有权证也在刘春花的名下,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刘春花是受王远委托购买的情况下,刘春花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。因此王远要求予以分割该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,判决驳回王远的诉讼请求。一审宣判后,王远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。